滕州砂石料審批項目
滕州市砂石料開采審批項目辦理指南
一、審批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2.《山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3.《滕州市砂石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二、受理部門
滕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礦產管理科)
三、申請條件
1. 申請人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2. 符合市砂石資源開發專項規劃;
3. 提交完整的地質報告及環境影響評估文件;
4. 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生態修復方案。

四、申報材料清單
1. 采礦權申請書(原件);
2.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 礦區范圍圖及地質勘查報告;
4. 環保部門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5. 安全生產預評價報告及應急管理局意見;
6. 土地復墾與生態修復方案(附保證金繳納憑證);
7.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辦理流程
1. 預審階段:提交初步材料市政務服務窗口,5個工作日內反饋補正意見;
2. 聯合踏勘:自然資源局牽頭組織環保、應急等部門現場核查;
3. 公示聽證:礦區范圍公示10個工作日,涉及集體土地的需召開聽證會;
4. 審批發證:通過審核后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頒發《采礦許可證》。
六、辦理時限
全流程不超過45個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七、注意事項
1. 嚴禁在生態紅線區、基本農田范圍內申請開采;
2.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延續需提前30日申請;
3. 未按方案開展生態修復的納入失信懲戒名單。
> (注:本指南根據2023年政策整理,具體執行以窗口要求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