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天在報紙上發通告說學校暫停招生,第二天又聲明說撤銷通告。今年7月,廣西《河池日報》刊發的兩則信息,讓河池市填報志愿的初三考生困惑不已。
7月11日,該報刊登了署名為宜州山谷高級中學的通告。通告稱,經研究決定,宜州山谷高級中學暫停2013年高中招生工作。7月12日,《河池日報》頭版又刊登了一則河池日報廣告部關于撤銷《宜州山谷高級中學通告》的聲明,稱7月11日通告中的內容為虛假信息,未經河池市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違反了教育部門的工作部署……現學校招生工作已全面展開。
作為一所辦學已有10余年歷史的民辦中學,為何會出現這樣的烏龍事件?誰又該為此承擔責任呢?
一個學校有兩個辦學許可證和兩枚公章
宜州山谷高級中學是2000年創辦的一所民辦股份制學校,之所以會出現前后不一的烏龍通告,是因為這所學校目前存在兩個法定代表人、兩套辦學許可證、兩枚公章的特殊局面。
山谷高中在創辦之初,由于資金困難,學校創始人藍宏芳引進了潘代業投資參股辦學。2004年潘代業先后出資450萬元, 占學校總股金的40.3%,成為學校最大的股東。
記者從一份2010年河池市人民政府辦公會議紀要上看到,2006年9月23日,宜州山谷高中召開董事、監事聯席會議。會上,藍宏芳主動提出辭去學校董事長職務,并提議潘代業擔任學校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當天下午,該校召開股東大會,藍宏芳宣布辭去董事長職務,新任董事長潘代業做了就職講話。第二天,學校根據董事會決議, 向河池市教育局遞交變更以潘代業為法定代表人的辦學許可證申請報告。
由于新任校長的人選問題,導致部分股東對潘代業一方的當選不認可。藍宏芳認為,按山谷高中當時制訂的章程,董事會的人選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雖然董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了潘代業任董事長的提議,但這項提議在之后召開的股東大會上沒有獲得通過,也就不具備法律效力。
但在潘代業看來,他被推舉為董事長的提議不僅在9月23日董事、監事聯席會議上獲高票通過,還在下午召開的股東大會以股東鼓掌的形式獲得了表決通過,完全具備法律效力。但鼓掌表決的行為由于沒有清晰的文字記錄,導致此后7年持續不斷的爭議。之后,潘代業多次要求以董事長身份進校履職,遭到藍宏芳一方多次拒絕。
潘代業的全權代理人廣西甲天下律師事務所律師韋劍軍說,在潘代業當董事長之前,沿用的是2000年時制訂的章程,那時候《民辦教育促進法》還沒有出臺,是根據《民辦教育管理條例》制定的章程。事實上,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學校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董事會,而沒有提到股東大會,而理事會、董事會是按什么來選舉,《民辦教育促進法》并沒有明確規定。藍宏芳用股東大會的決議來推翻潘代業的董事長身份,于法律也沒有依據。
2006年10月9日,河池市教育局依據學校提交的申請報告向潘代業頒發了教民4512813000006號《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2010年3月,潘代業一方獲河池市公安局批準刻制了山谷高中的新印章,2010年11月10日董事會辦理了以潘代業為法定代表人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并在媒體上公告了這些變更手續。與此同時,藍宏芳一方作為學校的實際控制者,他們手里也拿著原來的一套辦學許可證和公章。
據山谷高中現任校長丁磊介紹,學校一創辦就拿到了05號辦學許可證。依據教育部(微博)規定,學校的負責人是校長不是董事長,校長直到現在都沒變過,不知河池市教育局為什么會發出一個06號的辦學許可證。“一個學校出現兩個編號、兩個公章是完全違法的,但這不是學校錯,是相關政府部門違法違規造成的。”丁磊說。
校董糾紛導致風波連連
8月底,中國青年報記者來到位于宜州市江洲路26號的山谷高中。在校門口,記者碰到一些返校領取畢業證的2013屆高三畢業生,對于為何快開學了才領到畢業證,學生們并不知情。
原來,2010年3月,潘代業拿著相關手續,向河池市民政局申請啟用了新的“宜州山谷高級中學”行政印章、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停止使用所有舊的印章,并在河池市公安局做了備查登記。
韋劍軍認為,藍宏芳使用舊的作廢的公章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由于學生的畢業證、招生以及高考(微博)報名,都需要蓋公章,這意味著這幾年蓋著舊章的畢業證實際上是作廢的。
意識到這一問題,2012年河池市教育局下文要求收回山谷高中原來的公章,但藍宏芳認為這一文件不合法,拒絕執行。2012年中考后,為了解決畢業證蓋章問題,河池政府部門還成立了工作組來協調此事,要求潘代業為學生畢業證加蓋新的公章,并表示年內會幫助其解決其無法入校等糾紛問題,潘代業同意蓋章了。但由于政府部門的這一承諾最終沒能兌現,今年中考后,潘代業以未參與學校實際管理、拒絕承認藍宏芳的非法教學活動為由,沒有對畢業證蓋章。
“學生打工、上大學都需要畢業證。一直到8月6號,大批學生來辦離校手續,要畢業證,我們再次向河池教育局匯報,希望盡快把畢業證辦好。但河池教育局跟我們講,已經下文給潘代業,要求他去教育局蓋公章,但他一直不辦。”丁磊說,局里面最后說讓校方自行解決此事,無奈之下他們只好給學生蓋了原來的公章。
據藍宏芳介紹,去年有畢業生就曾向他提出,去年以前學校都用原來的公章,去年的畢業證又用的是另外一個章,以后查起來,自己不就變成值得懷疑的人了嗎?
潘代業認為,既然自己手中的辦學許可證和公章是合法的,那么藍宏芳一方就是在沒有合法證件的情況下從事非法辦學。為了體現自己作為董事長的管理權,他于今年7月11日在《河池日報》上刊登了停止招生的通告。
通告的刊登日期是在填報志愿的第一天,在當地造成了很大影響。7月11日,河池市金城江區市民先看到報紙,很多家長給山谷高中打來電話,詢問為什么停止招生,還能不能報這所學校。
藍宏芳說,得知此事后,他立即給河池市教育局領導打電話,對方回應說,教育局對此事并不知情。隨后,教育局要求《河池日報》補發撤銷通告的聲明,才平息這場風波。
民辦學校內部問題不能指望教育行政部門包辦解決
宜州山谷高中“9.23”董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引發董事長之爭后,矛盾雙方曾多次試圖通過法律和行政手段進行維權,但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決。
由于藍宏芳拒絕承認“9.23”董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潘代業一方遂將藍宏芳一方起訴到宜州市人民法院。2008年5月11日,宜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廣西河池市宜州山谷高級中學2006年9月23日董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決議合法有效。
藍宏芳一方不服一審判決,又上訴至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4月27日,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2009年5月,潘代業一方向河池市政府遞交報告,要求協調處理。河池市政府成立協調處理工作組,多次開會討論。會議最終認為,“9.23”決議合法有效,并責成河池市教育局依據“9.23”決議,給予山谷高中辦學許可證負責人變更登記。
2010年1月15日,為解決山谷高中的問題, 河池市政府召開了有政府辦公室、市教育局、法制辦等多個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政府專題會議討論處理方案。2月22日,河池市副市長黎麗組織教育局、民政局、政法委等多個部門帶領潘代業一方進入山谷高中,但遭到藍宏芳一方的激烈阻撓,未能成功入校履職。“之后政府以這是股東內部糾紛,政府不宜參與干涉太多為由,讓我們通過法律途徑自己解決。”韋劍軍說。
河池市教育局基教科副科長孫斌告訴記者,依據法院判決,潘代業所持的公章是合法的,教育局頒發了06號辦學許可證給他,同時也取消了藍宏芳這邊的05號辦學許可證。但他并不認可潘代業認為藍宏芳在非法辦學的說法,“我們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看這所學校夠不夠辦學條件,硬件師資能不能達標來頒發辦學許可證。從這個角度來說,辦學許可證是給山谷高中的,并不是給哪個個人的。因此山谷高中的辦學是合法的,實際上現在的問題是學校內部董事之間對學校控制權、管理權的爭執。”孫斌說。
孫斌認為,在山谷高中成立之初,由于辦學者法律素養不高,所制訂的章程里,關于一股一票還是一人一票并沒有明確約定清楚,導致后來持續不斷的爭議。由于案情復雜,雙方都有對有錯,所以這個官司一直打到自治區教育廳、自治區高院都沒能解決。
“他們好像認為我們包打天下,其實我們沒有處罰權力。”孫斌表示,學校內部起了沖突,雙方都希望教育行政部門能包辦解決,但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潘代業要求教育部門帶他進學校履職,等于讓行政部門來干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超出了法律許可的范圍。
據孫斌介紹,無論是藍宏芳還是潘代業,他們擔任董事的時間都快到期了,包括河池市教育局2006年頒發給潘代業的辦學許可證也到期了,雖然之后補辦了一個延期文件,但還是想逐漸進行規范。教育局希望以此為契機,學校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重新選出董事長,通過重選完全走向學校自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