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從8月1日起,正式實施《湖北省就業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共分10章,61條,主要涵蓋了就業促進、創業扶持、就業援助、公平就業、公共就業服務、人力資源市場、職業教育和培訓及法律責任10個方面的內容,和之前的草案相比,正式出臺的條例又新增了部分促進就業的惠民政策。
昨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邵漢生對正式出臺的《條例》內容進行了詳細解讀。
新增兩類就業援助群體
《條例》明確了八類人員屬于就業困難人員,首次將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和畢業一年以上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列入困難人員范圍;強化了對困難人員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的政策措施;提出了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的基本目標。
《條例》第十三條專門規定,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就業。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就業的,按照國家、省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學費及助學貸款代償、研究生招考、戶籍遷移等優惠政策。國家機關錄用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優先錄用有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
鼓勵承擔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項目的單位聘用高校畢業生參與研究,其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項目經費中列支。
八類援助對象十日內可認定
《條例》規定就業困難人員包括以下八類:(一)女性年滿四十周歲或者男性年滿五十周歲的失業人員;(二)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三)失地農民;(四)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或者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五)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六)畢業一年以上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七)殘疾人;(八)各級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的成年孤兒和社會成年孤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擴大援助范圍。
上述就業困難人員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向住所地鄉鎮、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納入就業援助范圍。
不能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
“公平就業”作為促進就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條例》中單列一章。《條例》第五章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戶籍、婚姻狀況、體貌等為由拒絕招用能夠滿足生產工作需要并具有同等工作能力的人員。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不得為用人單位提供歧視性就業服務。用人單位、廣告經營者或者發布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發布招聘信息或者廣告,不得有就業歧視性內容。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各級人民政府應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不受侵害。
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不得對農村勞動者有就業歧視行為。
拒錄傳染病攜帶者違法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的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在就業體檢中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
創業貸款十五日內發放
為使勞動者的創業活動力競相迸發,《條例》明確了對有創業愿望的人員進行小額擔保貸款、降低行業準入標準等方面進行創業扶持。《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設置資金、人員、經營場所等行業準入標準,放寬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限等條件,降低創業者市場準入門檻。
創業者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創辦合伙企業或者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不受出資額限制。
創業者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可以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將能有效利用的同一地址登記為多家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根據鼓勵創業的需要,規劃、建設或者劃定適宜創業者經營的場所;鼓勵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大學科技園區、農業科技園開辟創業基地。對在政府投資興建的創業基地內創業的,免收三年場租費用。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創辦個體、私營企業的,可以按規定一次性領取應享受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創業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以內的,繼續按原標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年。
為簡化貸款手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擔保機構、金融機構應當實行聯合會審制度,對符合放貸條件的借款人,簡化貸款手續,在收到貸款申請之日起的十五日內發放貸款”。
來源:荊楚網-楚天金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