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約定好招錄條件
企業開展招聘工作,一般要公布招聘崗位、招聘人數及任職條件;招聘工作做得比較規范的企業還會公布本企業的員工招聘流程。對于招聘崗位,應該明確其具體職責,因為崗位名稱在很多企業都相似,但崗位職責安排會隨單位不同而有所不同;對于任職條件,要全面具體地描述出來,能量化的要量化,不能量化的就細化,要具有可操作性,具體講包括學歷、專業要求、職稱要求、特定資質要求、工作經驗要求、英語水平、計算機水平以及其他任職要求。有些任職條件還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作為員工試用期內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考察依據。
某公司招聘一名國際貿易主管,要求具有國際貿易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且能用西班牙文與外方進行流利的交流和溝通。李某前來應聘,聲稱自己完全符合公司所列條件,由于公司當時并沒有會西班牙語的主管人員對李某進行現場面試,因此在對李某進行學歷考察后,對其西班牙文能力沒有表示疑義即予以錄用,同時與李某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崗位為國際貿易主管。在試用期間,公司國際貿易部經理發現李某只是會幾句簡單的西班牙語,并不能用該語言與客戶進行流利的交流溝通,于是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以李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的建議。公司人力資源部對李某進行考核測試后采納了該部門經理的建議,于李某試用期滿前1天解除了與李某所簽的勞動合同。可是令公司沒有想到的是,李某第二天即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出“公司以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不能成立,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庭審過程中,李某出具了與公司所簽的勞動合同文本,提出勞動合同中僅規定了其崗位為國際貿易主管,并沒有規定“能用西班牙文與外方進行流利的交流和溝通”的任職條件,而李某本人是國際貿易專業本科畢業,會用西班牙語進行對話,完全符合該崗位的要求。公司則提出當時公司現場招聘時寫得非常明確,就是要招聘一名“能用西班牙文與外方進行流利的交流和溝通”的國際貿易主管。對此,李某聲稱當時在現場招聘時并沒有看到,因此表示不予認可。最后因為公司不能證明其明確了錄用條件,因此以李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不能成立,由仲裁庭裁定恢復勞動關系。從本案裁決結果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對于一些必要的任職條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具體地規定下來對于防范用工風險是十分必要的。
二、注意全面收集應聘者信息
無論是現場招聘,還是通過網絡招聘,勞動者前來應聘,一般都會持個人簡介。由于個人簡介是勞動者個人向單位出具的第一份書面文件,每一個應聘者的寫法不太一樣,有的較為詳細,有的則相對簡單,僅憑應聘者的個人簡介而形成的勞動者是否合適本單位招聘崗位的初步判斷存在較大風險,因此一些單位在勞動者出具個人簡介的基礎上還會要求勞動者填寫一份應聘申請表。由于應聘申請表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的要求勞動者如實填寫的格式樣表,其功能定位不僅在于了解勞動者的基本情況,而且還應具有一定的防范招聘風險的功能,因此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做好此表的內容設計工作。一般來講,應聘申請表除了注明勞動者的個人基本情況外,還應當特別注明勞動者的以下事項:
1.學習和培訓經歷,應明確應聘者學習和參訓時間、培訓機構、所取得的成績,包括所取得的證件包括學歷證書、培訓證書、資格證書、英語等級證書、計算機等級證書、特殊資質證書等。
2.應聘者的工作經歷,要注明工作時間期限、工作機構、所獲的獎懲情況。要注明應聘者是否受到過獎勵、何種獎勵,是否曾受到單位處罰、何種處罰,是否與原單位存在競業限制的協議書,是否存在非全日制工作等情況;還要注明應聘者是否與原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如本單位需要正式聘用,應聘者能否提供解除或者終止原勞動關系的證明等。
3.應聘者的生活經歷,應注明應聘者的父母子女情況,是否已婚或者離異,是否有吸毒、信奉法輪功等劣跡,是否曾被勞動教養、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4.應聘者的身體狀況,注明應聘者是否身體健康,是否具有體檢證明,是否存在可能影響工作的嚴重的家族遺傳疾病,是否曾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及其它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
5.應聘者的聯系方式,應注明應聘者的身份證號、保險證號、戶籍證明等,注明應聘者的電話、E-mail郵箱,詳細的家庭地址、現住址、通訊地址(含郵編),并注明上述地址何為單位郵件送達地址。
6.應聘者的簽署及承諾。要由應聘者在表的最后部分而不是中間部分簽名確認并填寫日期,并承諾所填寫的內容或者提供的證件真實可信,不存在虛假成分,如有虛假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單位亦有權決定隨時解除與應聘者的勞動關系。
應聘申請表要作為一份重要文件裝進應聘者被錄用以后的人事檔案隨時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