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于求職時的性別歧視,女性在職場中遇到性騷擾時顯得更加無奈,想維權舉證困難,若被反咬一口,還會被誤認為自己行為不檢點,所以女職工常常會忍氣吞聲,或者被迫辭職,由此還會引發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爭議。北京市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徐嚴嚴提醒職場女性,遭遇性騷擾時不要沉默,應及時搜集證據,向工會組織反映或提起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不滿老板性騷擾被指盜竊丟工作
24歲的周紅在一家夫妻合開的建材公司當會計,40多歲的老板負責銷售送貨,老板娘則在公司接待客戶洽談生意。去年1月,老板在下樓時扭傷了腳,他就每天在公司上班,由老板娘帶著司機和工人送貨。一天中午,老板端著盒飯來到周紅辦公桌前,邊吃邊跟她聊天,臨走還把一個蘋果給了她。從此,只要老板娘不在,老板每天中午都跟她一起吃午飯。
幾天后,老板娘帶著工人去天津送貨,其他人外出辦事,老板來到財務室,開始說了兩個黃色段子,見周紅滿臉通紅地不出聲,就對她動手動腳。周紅拼力推開瘸著腳的老板,借口到稅務局辦事離開了單位。
周紅也想趕快辭職,可考慮到自己來北京時間不長,還沒攢下什么錢,辭職后一旦找不到工作連房租都交不起,就安慰自己:忍忍吧。
再到公司上班時,周紅總是躲著老板,避免與他單獨在一起。過了些日子,老板娘似乎覺察到什么,關著門與老板吵了兩次,一天早晨把她叫過去,說公司丟了一套高檔門鎖,懷疑是她偷的,但不追究了,讓她馬上離開公司。被辭退的周紅很委屈:我本來是個受害者,卻被污蔑成小偷丟了工作,太不公平了。
評析:
徐律師介紹,性騷擾是一種以侵犯他人人格尊嚴權為特征的民事侵權行為,它表現為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言語、行為、信息、環境等方式來侵犯他人人格的現象,比如講黃色笑話、違背女職工意愿對其觸摸、摟抱等。
性騷擾一直是困擾女職工的難言之隱,由于這種行為比較隱蔽,取證困難,很難打贏官司,所以她們常常會選擇沉默或者辭職。
2012年4月,國務院公布《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其中第11條規定:“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此次將預防和制止性騷擾上升到法律法規層面,填補了立法的一項空白,是保障女職工人格尊嚴的一項重大突破。
特別是法條中的“應當”二字,表明這是一種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只要違反此項內容,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同時,由于該條款只有一句話,涉及如何定義性騷擾行為、女職工受到性騷擾后怎樣保護自己等具體問題時,操作性不強,還需要盡快出臺相關細則和配套措施。
本案中,周紅被老板娘懷疑偷了東西,可以報警處理;被公司辭退,她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