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申請發行股票進行上市時,證監會關于公司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是如何審查的?
解答:根據證監會頒布實施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股票發行人最近36個月內不得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因此,公司申請發行股票的操作實踐中,公司必須提供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一份書面證明,證明公司三年內不存在違反社會保險法律規定的嚴重違法行為。證監會及中介專業審查機構根據該社會保險機構所出具的書面證明做出審查,并出具專業意見。
2、公司申請發行股票進行上市時,證監會關于公司住房公積金繳納情況是如何審的?
解答: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單位應當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等,否則將會受到行政處罰。理論上根據上述《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單位若因住房公積金違反情形嚴重而受到行政處罰,將會構成公司上市的障礙。考慮到公積金目前的實施現狀,目前在實踐操作中,證監會尚未要求專業機構對公司繳存公積金是否存在嚴重違法行為做出特別審查。
3、公司勞動用工方面的投訴會影響公司上市嗎?
解答:一般情況下公司勞動用工方面受到投訴,若公司并未因為勞動用工嚴重違法而受到行政處罰,則該投訴不會成為影響公司上市的不利因素。
4、公司與員工發生的勞動仲裁案會影響公司上市嗎?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仲裁是解決公司與員工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的合法途徑。該勞動仲裁裁決結果并不屬于行政處罰行為,勞動仲裁案件本身的客觀存在并不會影響公司的上市。
5、如果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全部按最低基數購買,將來會不會影響上市?
解答:按照勞動法、保險條例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均須結合實際工資情況而購買,但實踐中部分單位會按照最低基數購買,從法律上講,按最低基數購買是不合規定的。但基于實踐操作,為減少將來可能存在的爭議,若單位按照最低基數購買時,建議操作時宜讓員工簽署一份同意按最低基數購買的聲明或確認文件。另外,若單位雖按最低基數購買,但未因此而受到社保機構或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行政處罰,一般不會構成影響上市的情節。
6、公司上市時對所使用的勞務派遣員工需要提供住房公積金證明么?
解答:證監會審查公司上市時,僅對擬上市公司的勞動用工是否存在嚴重違法作出審查,勞務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之間不是勞動法律關系,勞務派遣員工與派遣單位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目前實踐中證監會審查公司上市時,未要求公司就所使用的勞務派遣員工提供住房公積金證明文件。
7、企業到國外上市時,對企業勞動用工有何要求?
解答:企業即便到境外上市,境外上市公司的監管機構亦會要求企業所在國的律師出具企業是否符合所在國法律的專業意見,而后憑律師專業意見做出上市資格的審查。律師出具專業意見時,就涉及企業勞動用工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違法情形,所依據的亦是企業當地勞動管理機關所出具的書面證明。
8、關于到美國納斯達克上市時,薩班斯大法對上市公司有關勞動關系的影響及要求?
解答:2002年美國連續發生“安然”、“世界通訊”等財務欺詐事件,對國際投資市場造成了重大的損害,使投資者對公司治理制度的有效性產生了懷疑。為扭轉信任危機,保護投資者利益,美國國會出臺了《2002年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案》。該法案由美國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主席奧克斯利和參議院銀行委員會主席薩班斯聯合提出,又被稱作《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簡稱《薩班斯法案》或《SOX法案》)。其對公司會計職業監管、公司治理、證券市場監管等方面做出了嚴格的監控制度。目前,薩班斯大法主要針對的是企業財務內控方面,而在勞動關系層面上并不是該法的關注重點。
9、派遣、外包服務是否符合企業上市前的資格審查?
解答: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派遣工或外包服務,屬企業自主經營的范疇,證監會在評審企業上市資格時,不會因為企業存在勞務派遣或外包服務而排斥。
10、派遣、外包服務能否優化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
解答:根據企業上市規定,企業上市的確需要在資產規模,利潤額、資產負債率等各項財務指標方面符合上市要求。派遣、外包服務具體能否優化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應結合擬上市企業的實際財務情況及該企業與派遣、外包服務單位的具體合作情況而確定,此問題不存在直接的答案。
11、企業提供外包服務時,如何為所涉服務人員購買社會保險?
解答:首先應明確外包服務與派遣服務的區別,企業提供外包服務時,外包服務單位與接收服務單位之間是一種平等的商業合同關系或商業交易關系,外包服務單位的人員均是外包服務單位的員工,歸外包服務單位自主管理,應按照法律規定為員工在外包服務單位所在地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而對于派遣服務而言,派遣工與用工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派遣工與派遣單位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派遣單位應當在勞動關系所在地為派遣工購買社會保險。
12、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人員的社會保險繳納如何安排?
解答:雖然總公司與分公司屬同一個企業法人,但總公司與分公司均在不同營業地注冊,從法律上講,視員工是與公司或是與分公司存在直接勞動關系而確定社會保險何處購買,一般情況下應在勞動關系持續穩定的工作單位所在地購買。
13、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人員的社會保險繳納如何安排?
解答:母公司與子公司分別均屬于不同企業法人,從法律上是各自獨立的企業單位,應當在與員工存在勞動關系的公司所在地購買社會保險。
14、辦事處如何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
解答:目前國內企業開設的所謂辦事處,均不符合法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屬于非法經營狀態,辦事處不能作為主體為辦事處人員購買社保。國外企業在國內注冊成立的辦事處,則是合法機構,但由于法律禁止國外成立的辦事處從事經營活動,該辦事處一般無用人權,辦事處不能為其人員直接購買社會保險。實踐操作中,辦事處人員與外資服務公司簽署勞動合同而被委派到辦事處工作,由外資服務公司為員工購買社保。
15、勞務派遣一般在哪些工作崗位實施?
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應當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目前尚無具體法律條款用以界定“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各自范圍。
16、如何看待目前所存在的人員掛靠公司以購買社會保險情形?
解答: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據該法律規定,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單位應為員工的實際用人單位。目前所存在的人員掛靠公司以購買社會保險情形,是一種不規范的做法,因為人員與掛靠公司之間實際并不存在真實的勞動用工法律關系。從掛靠公司防范風險角度考慮,掛靠前宜讓員工簽署一份聲明或確認書,以確認雙方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勞動用工關系,以減少經營風險。
為減少風險,建議準備上市的企業需尋找有人事代理資質的機構為員工代買社會保險。人事代理資質一般體現為:勞動局頒發的“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或“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17、企業股權并購時,對企業原有員工勞動關系該如何安排?
解答:企業股權并購實際上是企業股權轉讓的通俗稱法,企業股權轉讓僅僅改變的是企業的股東層面,并不改變原企業法人。企業員工與企業法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并不因企業股權變更而產生變化。企業進行股權收購時,若需解聘部分企業員工,一種操作方式為:收購前即要求原股東安排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法律關系;另一種方式為:收購后新股東安排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法律關系。無論何種方式,收購方股權并購時均須考慮該協商解除勞動法律關系的成本支出。
18、企業收購資產時,對出售資產的企業原有員工勞動關系該如何安排?
解答:企業收購資產僅指企業購買資產的情形,作為資產的購買方因收購的僅僅是資產而不是企業本身,因此從法律上不需考慮出售資產的企業勞動用工關系。但實踐中,若所收購的資產在出售企業中比較敏感,易引發員工情緒反應而影響收購進度,作為收購方應事先對此種局面作出考慮。
19、企業員工的勞動關系在集團各企業之間轉移,工作年限該如何計算安排?
解答:企業員工在集團各企業之間轉移時,關于工作年限的計算在具體操作時,可考慮如下安排:其一,員工與轉出單位協商終止勞動關系及終止勞動補償,員工再與轉入單位重新簽署新的勞動合同,在轉入單位中重新計算員工的工作年限。其二,員工與轉出、轉入單位三方共同簽署協議,由轉入單位在協議中向員工確認同意延續員工在轉出單位的工作年限。
20、員工不辦理離職手續即離職時,如何送達相關告知文件給離職員工?
解答:建議員工入職時在所簽署的勞動合同上事先安排文件送達地址確認條款,屆時員工不辦理離職手續即離職時,若需送達相關告知文件時,即可按員工在原合同中所確認的地址發函。實踐中一般選擇中國郵政的特快專遞寄函;若從送達函件的成本角度考慮,亦可以掛號信方式寄出,但最好事先在勞動合同上明確可以掛號信形式寄送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