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we007007問:
我因個人原因離開公司。離職后,我所簽的客戶向公司支付了銷售款,我能否向公司索要這部分的銷售提成,請幫幫我。
勞動法苑苗其巍答復:
回答是肯定的。為什么不能呢?
工資的本質是對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回報。現在不少公司建立的激勵機制都是按照員工個人、或所在團隊的業績提成支付報酬,名目很多,但大多稱銷售提成。企業在售出產品后給予銷售人員就本次產品銷售額一定百分比的金額,顯然是對銷售人員付出勞動的回報,是體現工資的性質的。所以銷售提成也是工資的組成部分。
勞動部1994年《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對于這個“解除時”,普遍認為應該至少在辦理退工手續前將工資結清。此外很多地方工資支付的規定也作了如是規定。如《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辦妥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提問者可以放心,如果沒有其他因素影響,銷售提成當然是屬于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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