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有如下5種情形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若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 (二)、 (三)、 (四)、 (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則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上述規定,很明顯讓有心跳槽的職工有個小小的空子可鉆。當他(或她)準備跳槽時,必在提交辭職書前申請休完當年的年休假。至于下一年度,老東家你還管得著嗎?
問題:有曠工行為的職工能否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嗎?
本人以為,一般企業都會視曠工為嚴重的違紀行為, 甚至現行法律都賦予企業采取制裁 的權利(注:勞動合同法出臺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宣告作廢,曠工開除由企業依民主程序自行規定,無須再拘泥于累計曠工15天才能開除了)。
企業不開除曠工的職工,已是網開一面,何言要求年休假?當然,最穩妥的辦法是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中就此做出明確規定。
注意: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按潮汕話的講法,同樣是“盡”的。
所以,若企業以你本人本年度休了婚假、產假等理由而拒絕給你休年休假時,你完全可以據理力爭。
只有更好地了解哪些情形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正當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