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做保潔,她工作16年未建立社保關系
■農轉非、無社保,她丟掉土地又不能退休,生活失去保障
■打官司索要社保賠償,單位自愿支付6.5萬元后不想再承擔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16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可以說,社保繳費年限直接影響著員工退休以后的生活,因而備受員工尤其是即將退休員工的格外關注。本文中,員工梁艷紅也正是因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進而影響到自己的退休,才拿起了法律武器走上了維權路。
因單位不繳納社保費給員工帶來的損害,在其退休后會更加明顯地顯現出來。在一家事業單位當保潔員的梁艷紅就是這樣,自2007年10月3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來,因辦不了退休手續,享受不到退休待遇,她接連與單位打了6年官司。
期間,由于單位曾經支付過6.5萬元賠償,且經三級法院審理判決過,她的維權之路變得復雜而曲折。不過,她的執著最終因新的法律措施的出臺出現了轉機。今年1月17日,她終于獲得15萬元賠償。
保潔工作16年不能退休
索賠損失單位只給6.5萬
“我是河北保定人,原來是農業戶口,2000年5月農轉非,并辦理了北京市居民戶口。”梁艷紅告訴記者:“從1991年9月開始,我就到位于海淀區的這家機關服務中心的后勤部工作,擔任機關保潔員。”
“一開始,我是農民,上不上社保對我沒多大關系,我也不在意這件事。”她說:“另一方面,單位是機關,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人人講究編制。像我這種臨時工,從根兒上說就是編制外的人,沒人會想到給你繳社保。在這種情況下,別說我沒跟單位提這事,就算提了也是白搭,肯定還會惹人笑話!”
“可我農轉非后就不一樣了。我在農村失去了土地,退休后就得靠退休金生活。”她說:“這種情況,服務中心是知道的,我的戶口就落在了這里嘛。可是,我就不理解,單位為什么在2000年后還不為我繳納社保。”
“快到退休年齡時我突然生病,不能再工作了。病好后,我想繼續上班,服務中心卻以年齡大為由不要我了。”梁艷紅說:“當時,我只想著憑自己的勞動賺錢生活,沒想到會遇到這樣的事。后來,我才知道單位不給繳社保的做法是錯誤的、違法的。”經測算,她要求單位向其一次性支付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52萬元。
2008年7月,服務中心在仲裁期間自愿向梁艷紅支付社會保險賠償金6.5萬元,但不同意她的其他請求。仲裁委鑒于服務中心同意支付費用,就裁決服務中心支付該費用給梁艷紅。但是,對她的支付社會保險費的請求,以不屬于勞動爭議、且超過法定仲裁時效為由予以駁回。
海淀區法院受理梁艷紅的起訴后認為,其訴求的48萬元養老保險金、3.3萬元大病醫療保險、1萬多元住房公積金等,屬于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進而影響其辦理退休手續的范疇,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對這些爭議,梁艷紅應通過勞動行政部門予以解決。但是,鑒于服務中心同意支付社保賠償金給梁艷紅,遂判決該支付行為成立。
“我之所以不同意仲裁和一審判決堅持上訴,那是因為單位給的這些錢,遠遠不能彌補我受到的損失。”梁艷紅說:“我的損失是單位造成的,它不負責任、不賠償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然而,二審法院駁回了她的上訴請求,北京高級人民法院也拒絕了她的再審申請。
單位稱曾經賠償過員工
法院說再受理符合規定
“三級法院都這樣定案了,你為什么還在繼續打官司?”記者問。“上級法院雖然駁回了我的上訴請求,但它也認為服務中心的做法不正確。它起碼應該在我農轉非之后,給我建立社會保險關系。這是我2011年2月再次到海淀區仲裁委申請裁決的原因。”梁艷紅說。
仲裁不予受理后,她向海淀區法院起訴稱:其一直在單位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齡,因單位未為其繳納社保致使其無法退休,更無法領取退休金與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故要求單位支付養老保險損失75萬元,醫療保險損失30萬元。
服務中心辯稱,梁艷紅再次起訴的各項請求均已經過一二審法院審理和再審處理,生效判決已經確認單位向其支付6.5萬元,故其本次請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不應處理。退而言之,即使單位在她農轉非后為她辦理社保手續,她也會因繳費年限不足15年而無法享受社保待遇。況且,她再次起訴早已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故請求法院駁回她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梁艷紅自2008年申請仲裁起至2010年11月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作出民事行政檢察不立案通知書,期間,她一直在向單位主張自己的權利,故她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
服務中心認為梁艷紅本次起訴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但法院認為,盡管本法院已生效判決曾明確梁艷紅的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且應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可是,由于服務中心自愿向梁艷紅支付6.5萬元社會保險賠償金,故判決服務中心支付此費用。不過,梁艷紅要求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損失的請求,此時并未經法院處理。因此,她現在的主張不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另外,本案持續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正好在本年度施行。據此,法院應該受理本案。再者,梁艷紅于2000年轉為非農戶口,服務中心此時起應該為她辦理社保手續但未辦理且不能補辦,從而導致她不能享受社保待遇,故對她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同時認為,對梁艷紅的賠償宜一次性支付。具體數額應根據北京市居民平均壽命、梁艷紅戶口性質變化時間,以及梁艷紅在職期間的工資情況酌定。因梁艷紅未就醫療保險損失舉證證明損失情況,故對此項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依法判決服務中心向梁艷紅支付養老金損失15萬元。
服務中心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單位不盡義務影響養老
應綜合分析酌定賠償額
本案判決的賠償數額較梁艷紅的要求相差甚遠,不足以彌補其受到的損失和維持她今后的生活,相關法律對此有沒有相關的規定?對于這類情況,怎么處理才比較客觀公正?
對于這些疑問,張益先律師指出,梁艷紅案有兩點比較特殊,其一是她的身份經歷過農與非農的轉變;其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律規定前后發生了變化。
就法律規定而言,梁艷紅再次起訴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北京市高級法院、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1條則明確指出: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主張補繳的,一般不予受理。因此,三級法院按當時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決是正確的。
而解釋三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人民法院應該受理。據此,根據后法優于前法的基本法律原則,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處理是正確的。
然而,在具體該怎么處理、如何確定賠償數額等問題上,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作為勞動者,一般會像梁艷紅這樣,按照自己正常退休時可以享受的退休金待遇,再按一定的年齡進行累計計算,從而確定賠償數額。而這樣計算的數額往往因為過高,用人單位難以接受。對此,有人認為這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定義務造成的,影響了勞動者的養老大事,法院應該從嚴判決,支持勞動者的訴求。有的人認為,應綜合考慮單位沒辦理社保手續的原因,勞動者本身的工資狀況等因素,一次性酌定賠償數額。本案就是這樣判決的。
張益先律師說,15萬元的確不足以解決梁艷紅接下來的二三十年的養老問題。但是,對于單位來說,由于其長期以編制內人員為主導,在社保機構甚至無法辦理社保開戶手續。再加上農與非農戶口、本市與外地戶籍人員繳納社保的基數、比例及強制性規定的起始時間等也不統一。所以,法院的處理也算是比較妥當的、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