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網科技訊7月26日消息稱,華為旗下海思公司證實,海思無線芯片開發部部長王勁于7月26日突發昏迷,不幸離世,享年42歲。據華為公司發布的公告稱,王勁于1996年加盟華為,在無線產品奮斗多年,帶領海思Balong及Kirin團隊從低谷走向成功。這已經不是華為公司第一次出現類似員工疲勞死亡的意外事件,其中影響較大的當屬2005年25歲的華為白領胡新宇加班近一個月后猝死。這幾年,華為出現的多起年輕員工意外死亡事件,大多被指責為與華為公司的“床墊文化”有關。即華為創業之初,每個開發人員都有一張床墊,放在辦公桌下面,員工經常幾天幾夜不出辦公室,累了就躺在床墊上休息,醒了爬起來再埋頭苦干。如今,華為不少員工都延續了“床墊文化”的傳統。如此大的工作強度之下,員工疲勞乃至死亡就不算稀奇古怪了。那么,員工因為超負荷的工作強度與工作量導致疲勞死亡的,能否認定為工傷呢?華為公司要求勞動者超強度、超時間加班的行為是否違反了法律關于加班的規定呢?對此問題,筆者將一一進行解答。一、華為員工疲勞致死能否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職工能夠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包括: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除此之外,為了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該《條例》第15條規定了幾種可以視同工傷的情形,包括: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由此可知,華為員工如果因為長期超負荷工作導致疲勞死亡的,若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的情形,會被視同為工傷對待,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但如果員工發病時間并非工作時間,也不是在工作崗位上,或者雖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病,但非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想認定工傷就十分困難了。二、華為公司與員工簽訂《奮斗者協議》是否屬于合法合理的規章制度據新聞報道,因為意外死亡事件的多發,這幾年華為對于公司的加班文化也做了很大的調整,盡量讓員工多一點自己的時間。但是在競爭激烈的通信IT行業,加班還是難以避免的。至少在兩年前,華為的部分員工還要簽署《奮斗者協議》,主要內容就是為了保證項目的進度,要求員工自愿加班,放棄部分休假的權利。那么,華為公司與員工簽訂的這種所謂自愿的《奮斗者協議》是否合理合法呢?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的規章制度生效,其內容必須具備合理性和合法性。所謂合法性,即規章制度不得與法律規定相沖突,這里的“法律”,既包括國家層面的中央立法,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也包括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行政規章,還包括中央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所謂合理性,需要根據同等情況在普通的要求下進行善意的判斷,但總體而言,就是不能偏離普世價值的標準,不能明顯脫離企業客觀事實,規章制度的內容需要“罰當其罪”。而我國《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因此,華為員工即便因為工作需要加班,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如果華為公司的《奮斗者協議》中約定,要求員工放棄休息,長期加班,并且加班的時間超出了上述法律的規定,就屬于違法約定。并且這種要求勞動者長期超負荷工作的規定,會嚴重影響勞動者的生理與心理健康,也是不合常理的。因此,即便勞動者簽署了《奮斗者協議》,也因其內容不合理、不合法而成為無效的規章制度。三、華為公司是否違反了法律關于加班的規定根據上述《勞動法》的規定可知,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有特殊原因的,最長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用人單位非在特殊情況下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員工也無權單方面決定加班,而是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審批。如果公司要求員工加班的行為沒有違背員工的意愿,并且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了足額的報酬,那么一般來說法律是不會追究的。因此,即使出現了華為公司這種違反了法律關于加班規定的行為,只要勞動者也是自愿的,實務中就一般不會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但是,應當注意,長時間的加班超出了員工體力的極限,無法保證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不僅容易出事故,而且勞動生產率也會下降,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是得不償失的。因此,建議勞動者在保證工作的同時也要注意自己的身體健康,一味的為了工作或加班費而犧牲健康的行為是不可取的;對于用人單位,應該從管理上提高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作效率,確保員工能夠勞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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