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這里的“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判斷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應當考慮適當增減時間和變更路線是否存在合理的事由及原因,而非機械、死板地理解上下班時間和路線。尤其是隨著我國公路交通的迅速發展,交通線路變得紛繁多樣,因此不能將往返兩地之間的線路狹隘地固定為一條路線,否則既顯得不合情理,也違背了保障無惡意的勞動者在勞動傷亡后能夠獲得救濟的法律原則和精神。
本案中,吳先生下班后回家途中順路搭載同事相應變更原來的回家路線,稍微延長相應回家時間,但未違反常理,也沒有背離回住所的方向和目的,且事故發生在下班后的30分鐘內,屬于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范疇內。鑒于吳先生是在合理的路線上(下班回家途中)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且自己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因此,應當屬于工傷。吳先生可以向社會保險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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