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份工作厭倦了,連招呼不打就再也不露面了,卻不知道這樣不辭而別地玩“失聯”,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
“開除”單位不能太隨意
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可1年不到,員工就悄無聲息地“跳槽”了。“除了對這種沒有責任心的行為感到氣憤,急需要交接的工作也聯系不上人。”某民營醫院的人力資源部經理邢先生說,用人單位隨意開除員工需要承擔責任,那員工就可以隨意“開除”單位嗎? 記者了解到,自動離職可以看做僅憑借個人意愿,單方面強行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表現為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辭職有告知用人單位的義務,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也就是說,解除勞動合同并非必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但依法預告是必不可少的。勞動者辭職后,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必要的工作交接。若因為勞動者的不辭而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例如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和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不辭而別自動離職
如果員工僅是不辭而別,那么雙方的勞動關系實際上處于不確定狀態,并不能想當然地認為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自然解除或終止。“如果離職時間過長了,超過一年,雙方即使再提任何主張,也超時效了。”據市人社局調解仲裁處工作人員介紹,用人單位應及時依照單位規章制度處理,辦理勞動關系解除手續,避免出現責任糾紛。 用人單位需要注意的是,自動離職不等于自動解除勞動關系。如果遇到員工無故曠工,應當注意收集員工自動離職的事實依據,如考勤、公司的規章制度已公示或告知員工的證據、證明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到員工的相關資料等。公司不管以何種理由解除員工勞動關系,都必須制作解除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書,且必須告知員工,并能夠送達到員工。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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