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不少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或出于生產、經營需要招聘一些短期工。這些工期只有不到一個月或幾個月的臨時工,用人單位大多不為他們繳納工傷保險。一旦發生工傷意外,如用人單位不愿賠償,容易產生糾紛。筆者調查發現,除用人單位不主動為臨時工繳納工傷保險外,不少勞動者也缺乏自我保護意識,短期工參加工傷保險,操作上仍面臨一些困難。
用人單位:買或不買有點糾結
經營貨運業務的黃先生因業務需要,會聘用一些短期工人,這些工人的工期一般不超過一個月。為了方便,黃先生并未與這些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口頭約定聘用時間和工作范圍,工資按日或按每次運貨量結算。為節省成本,他也沒有給這類工人辦理繳交社會保險。
約一個月前,黃先生讓兩名臨時工為公司運送貨物,然而在運貨途中,兩名工人不慎發生車禍。事發后,黃先生為兩名工人墊付了幾千元的醫療費。他覺得,如果當初為工人買了工傷保險,這筆醫療費就能減輕不少。
黃先生查閱相關法規卻發現,要為臨時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操作上存在一定難度。“工傷保險費用需按月繳納,但由于臨時工的工期具有不確定性,不知應按什么標準購買。如果不為工人購買工傷保險,再次出現意外時,公司的損失會更大。”
短期勞工:
買保險不如增工錢
務工人員周憲凱與老鄉一起,陸續在幾個建筑工地接過活,對于“單位是否為自己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問題,他說,在外打工好幾年了,雇主一般都直接付薪酬,沒有其他社會保險福利,“而且我們這些打散工的,時間不長,工傷保險費還不如直接加到工資里好。”
筆者調查發現,如今在銷售、物流、建筑等行業,存在有不少聘期短、不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工傷保障的短期工。這部分群體的用工單位出于方便或節省成本的考慮,大多不為其辦理工傷保險,而被雇用者對工傷保險也大多持無所謂態度,有的甚至對相關政策法規也了解不多。
人社部門:
注意提高保護意識
筆者從社會保險事業局了解到,工傷保險主要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并能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就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據工作人員介紹,對于短期工的幾類人群,如果是在勞動年齡內、具有本市或外地農業戶口、有勞動能力并于本市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在招用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農民工工傷待遇原則上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參保手續,農民工可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對于危險性高,工人流動性大,引發的工傷糾紛較多的建筑行業,《關于做好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則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為其全部工程項目招用的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對于難以核定繳費基數的,可按工程項目合同總造價的1.3%繳納工傷保險費。這一辦法的實施范圍僅限于建筑行業。
那么其他行業的短期工群體,應如何保護自己。據了解,短期工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但工傷保險只能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繳納。對此,廣西公力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鑒林認為,只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才能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如果供求雙方只是勞務關系,則沒有規定用人單位一定要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臨時工或短期工如需保障個人安全,可考慮購買意外險。他建議,短期工應注意主動保護自己,即使是短時間就業,也要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工作中注意收集證明勞動關系事實存在的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