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發票換工資”的現象在某些單位很普遍。單位將員工的工資分成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基本工資直接打到銀行卡,績效工資則要員工用發票來換。這樣,不僅個人可以少繳稅,單位也能避稅。這種行為,被不少單位美其名曰“為職工合理避稅”。近日,江蘇省人社廳、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發布《2014年度全省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的通知,通過典型案例,提醒勞動者別被單位給忽悠了,因為憑發票報銷的錢款不屬于工資范疇。
發票換工資,影響員工福利
兩萬元的月工資標準
仲裁時認定為一萬元
2013年5月9日,王某到江蘇某公司任副總經理,為公司投資的一個“建設項目”提供技術方面、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的各項報批和評審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口頭約定公司每月給王某發放工資9255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前,應發工資為10000元)。另外,王某每月可以以發票報銷的形式,從公司領取現金10000元。
今年2月13日,王某離職。離職后申請仲裁,請求按照月工資20000元的標準,支付2013年6月至離職時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仲裁委員會認為,報銷費用不屬于工資范疇。本案中所涉及的“報銷款”,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出于規避國家稅收法律規定的納稅義務而產生的,雙方的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且損害了國家利益,不應認定為工資。故裁決按月工資10000元的標準,支持申請人雙倍工資的請求。
裁決要旨
發票報銷款不能認定為工資
為規避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約定以發票報銷等形式領取的費用,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損害了國家利益或者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不應認定為勞動報酬。
案例點評
發票換工資,影響員工福利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據此,憑發票報銷的錢款不屬于工資范疇。它只是企業對于員工因工作發生的相關費用的一種補償,如員工出差產生的差旅費、伙食費、長途電話費等,通常是根據實際發生情況進行實報實銷,且數額也不固定。但有的用人單位按月固定給予職工以發票報銷費用,規避國家稅收監管,是違法的,更不宜認定為工資。
記者了解到,對于“發票換工資”,不少企業都說是“為了給職工合理避稅”。表面看起來,員工、單位都得利,但事實上,眼前的利益確實有職工的份,長遠來看,對職工則是傷害。比如,對于職工而言,損害的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工傷保險等,因為職工的社會保險、公積金等社會福利,是以企業賬面的工資數為基礎進行計算的。這些賬面工資數額被壓低后,職工的社會福利也隨之被壓低,結果是直接影響職工的各種社會保障待遇。
另外,如果職工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職工要求企業補償經濟補償金時,職工所獲的賠償數額 也會受到影響甚至大打折扣。
(濮陽人才網王偉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