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官網上舉辦在線訪談,圍繞勞資糾紛案件的勞動爭議仲裁辦理指引進行答疑解惑。記者在訪談中獲悉,如勞動合同到期后超過1個月,用人單位還不續簽,從滿1個月的次日起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未及時足額發工資 勞動者可解除合同
合同超1個月不續簽單位須付兩倍工資
網友“煩惱”提問:公司在合同期滿,不出具書面的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又不續簽,員工繼續在原崗位上班1個月還不發工資,是否可當做公司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
對此,市勞監支隊相關負責人回復,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是法定終止的情形之一,如果合同到期后超過1個月用人單位還不與您續簽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從滿1個月的次日起要向您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與單位的勞動合同2015年1月1日到期,但至今未續簽,那么從今年2月2日起,就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據了解,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須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雙薪,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二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上述負責人表示,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同意的除外。
也有網友問到,如果個人以多次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與公司解約,可否獲得經濟補償金?市勞監支隊方面也回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申請仲裁時效期為1年
市勞監支隊方面告訴記者,在新形勢下,企業拖欠、克扣工資的表現形式也變得多種多樣。
例如,一些用人單位未依法按月以貨幣的形式發放給勞動者勞動報酬,每月只預借生活費甚至只發給餐菜票代生活費;或者以其他實物折抵工資;個別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未及時公布計價單價,而在年終結算工資時壓低計件工資;有的用人單位在春節期間截留1個月工資待春節過后勞動者回來工作才發放,造成拖欠工資。
還有一些建筑企業因工程款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勞動用工不規范,工程勞務層層轉包分包,導致班組長侵吞工人工資后攜款逃匿,從而拖欠勞動者工資。也有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不景氣,虧損嚴重,時常拖欠職工工資,個別企業主則采取攜款逃匿的做法逃避支付職工工資。
但也有一些特殊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在一段時間內延期支付工資。根據原勞動部1995年發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一旦勞動者遭遇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可通過四種方式維權,包括求助當地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協商、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及提起勞動仲裁。
值得提醒的是,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也要注意時效。2008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延長至1年,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則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濮陽人才網王偉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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