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其辦理社保,并繳納社保費用,這是單位的法定義務,不應推諉。
隨著用工形式的多樣化,也存在例外。例如,單位招聘的員工是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則無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國家也不要求為其繳納社保費用。但,為防范風險,單位還是應與其簽訂雇用協議等民事合同。隨著生活及健康水平日益提高,勞動者退休后仍能勝任很多崗位,特別是技術、管理崗位,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考慮返聘公司已退休人員,招聘其他已退休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以合理地減少用工成本。
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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