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受騙后,當事人一定要及時向勞動等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或向司法機關報案,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原則上,求職者可根據情況選擇最有效的維權方式:若被投訴方為合法機構,求職者可以找勞動部門;若被投拆方為無證無照經營的職介公司,求職者可以同時到工商和勞動部門投訴;若求職受騙情況特別嚴重、詐騙金額大,就可以到公安部門進行報案。
(1)合法職業中介機構持有《職業介紹許可證》、《營業執照》、《收費許可證》等合法證照。如遇到無證照或證照不全的“黑職介”,應及時向相關的勞動部門或工商部門反映。勞動部門可根據有關管理條例對其進行處罰,所收職介費可退還受騙者。如果職介機構收取一定職介費用后“立馬消失”的,則屬明顯欺詐行為,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2)職介中心發布虛假招聘信息,所列待遇、薪金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求職者應向勞動部門反映,請求查處。勞動部門可處罰職介中心,并將相關費用退還求職者。求職者的損失,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3)用人單位以收取培訓費、押金、保證金、擔保金作為錄用條件的,其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部門可處罰職介中心,并將相關費用退還求職者。
(4)用人單位以招聘推銷員為名,訂立推銷員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致使推銷員不能獲取報酬的,違反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可由勞動部門進行查處。如果其情節觸犯了刑法,應由公安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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