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從事平面設計的周雅芬最近與某廣告設計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約定了合同期限為2年, 其中試用期為一個月 (自 10月16日至11月15日止) 。
11月10日, 公司設計部經理交給她一項畫冊設計業務, 要求在11月15日之前完成。周雅芬加班加點完成了工作。
11月17日, 客戶認為她設計的十多頁畫冊中有一半的設計不理想。
11月18日, 公司設計部經理通知周雅芬, 說她的設計水平達不到公司對設計師錄用條件中規定的標準, 以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了她。
“已超過試用期, 公司有權解除我嗎? ” 周雅芬覺得很委屈。
□專家說法
“試用期不合格” 解聘員工有期限
新疆勞務法專家卜冰:這是一起因用人單位在員工試用期滿后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爭議案件。
我國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須滿足兩個條件: 有證據材料證明勞動者的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 勞動者的表現發生在試用期內。
周雅芬在試用期結束后, 公司仍對她考核, 在試用期內, 公司并沒對周雅芬是否符合錄用條件進行說明, 而在試用期滿后第三天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此時已不能以該理由來解除勞動合同。周雅芬可要求賠償, 從入職第三十一天起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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