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劉某是某機械加工有限公司職工,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了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劉某實行計件工資制,月工資1800元加計件提成。
劉某為了增加收入,每天自愿加班1小時,每月平均能領取工資3500元,相同崗位的其他職工,最高領取3000元。2016年5月,劉某以家中有事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當日,經單位領導研究,同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合同原因由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后,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解除后,劉某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為由,要求單位支付每日1小時的加班費,被單位拒絕,于是,劉某將該公司訴至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
庭審中,公司辯稱,對于職工加班,單位在員工手冊中作了具體規定。單位不鼓勵加班,因工作需要確需加班者,應提前提交加班申請單,加班必須經直接領導審批,總經理批準方可,否則不予認可。員工手冊特別注明,未經事先請示批準加班,延時不計入加班時間。員工手冊依法制定,并組織全體職工進行了為期1天的集中學習,職工人手一冊。劉某為增加收入自愿加班,不符合單位支付加班費的規定,請求駁回劉某的仲裁請求。
徐永革律師
人力資源和勞動法律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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