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只要勞動關系存在就須繳納
連云港一家化工企業改制后,職工姜某一直未上班,企業也沒有給他發工資,可8年來姜某的檔案仍掛靠在改制企業。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認定,企業是否應為姜某補繳養老保險,勞動仲裁部門對此做出了肯定的裁定。
2000年3月,姜某被連云港一家化工廠招為集體所有制工人。2003年2月,工廠進行了改制,并更名為連云港某化工有限公司。2003年以后,姜某就一直沒有正常上班,企業也沒有為其繳納養老保險。2010年10月,企業通知姜某,要解除與姜某的勞動關系。姜某遂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請,要求企業為其補繳2003年至2010年的養老保險。勞動仲裁部門接到申請后,調查認為企業沒有提供改制前原單位與姜某解除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據,并且企業保管姜某的檔案至2010年10月,應認定企業與姜某的勞動關系是存在的,裁定企業應為姜某補繳養老保險。化工廠不服,向連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姜某的勞動關系。在訴前調解階段,法官指出勞動仲裁部門的仲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企業一直沒有為姜某辦理養老保險參保手續,但并不能否認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雖然姜某沒有在企業領取報酬,但按照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及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企業應為姜某補繳養老保險費。最終,化工廠同意為姜某補繳了2003年至2010年10月期間的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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