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開始征求意見。 辦法從職業病診斷、鑒定、處罰等方面都做出明確規定,診斷機構可以依據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自述等,作出醫學診斷。 辦法規定,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證書有效期為四年。 辦法指出,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為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提供便利。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資料。 不提供上述資料的用人單位,診斷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并參考勞動者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 由于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等資料缺乏,難以作出職業病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依據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自述等,作出醫學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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