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個稅扣除標準提高了,這意味著市民就此繳納的個稅負擔也將減輕。據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昨日介紹,相關稅前扣除政策標準的提高,有利于進一步降低我市工薪階層的個稅負擔。
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的免征標準調高
記者查閱國家財稅部門的有關規定看到,“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市地稅局的工作人員解釋說,依據上述政策及2012年統計公報數據,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由167052元調整提高至177030元。
對于超過的部分,依據有關規定計稅,即: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他給記者舉例說,張三在某企業工作10年,取得經濟補償金22萬元。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第一步:(220000-177030)=42970元;第二步:[(42970/10個月-3500元法定費用額)×3%稅率]×10個月=239.1元。即只需繳納239.1元個人所得稅,稅負僅0.11%。
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額上限調高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地稅局的工作人員表示,依據上述政策及2011年統計公報數據,我市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稅前扣除額上限的計算基數,由13921元調高至14752.5元(2012年度我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917.5元×3倍),自2012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即納稅人6月份實際取得的所得,在7月份申報時適用)。
單位繳存的公積金不得重復扣除
市地稅局特別提醒,單位繳存的公積金也屬于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范疇,但一些納稅人誤以為只有工資單收入才是工薪所得,由于這部分公積金一般未列入工資單,如果在計稅時又就工資單收入扣除了這部分公積金,則視為重復扣除,存在稅務風險。
他舉例說:單位和個人在稅法規定的標準范圍內分別繳存公積金300元,個人工資單列明應發4000元(未含單位繳存公積金300元),扣除個人繳存公積金后實發3700元,應按3700元所得額(已扣除單位和個人繳存的公積金)計稅,而不得在3700元基礎上再扣除一次單位繳存的300元公積金。也就是說,其“工資、薪金所得”實際為4300元,扣除單位和個人繳存共600元公積金后,按3700元所得額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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