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爭議的《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放心保)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網上聽證時爭論激烈的居民醫保是否應強制參保、居民醫保基金能否和職工醫保基金統籌使用兩大熱點沒有寫入條例。
最值得關注的是,首先,條例規定繳費年限延長了。退休職工享受廣州職工醫保待遇前的職工醫保繳費年限從以往的最少10年延長到了最少15年,但在條例實施前已經參加職工醫保的人員,其繳費年限維持10年不變。同時明確了繳滿15年后,為保障職工的醫療待遇,仍需持續參保直至退休。體現了一種“新人新政策老人老政策”的改革取向。同時,條例還明確了參保人一旦停止參保,次月即會停止享受醫保相關待遇。這顯然是加大了參保人的負擔和責任,也是當前醫保基金有缺口的一種補救辦法。
為保證醫療待遇的延續性,人社局建議廣大參保人持續參保。體現了“職工醫保是強制參保險種”的定位。為了鼓勵、引導城鄉居民持續不間斷地參加城鄉居民醫保,條例第21條明確,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參保人員持續繳費的年限,采用提高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或者最高支付限額等方式,分梯次適度提高其社會醫療保險待遇。這樣就表明了一種個人延長繳費期,政府也同時加大支付力度的取向,不是一味地只要求職工多繳費。
而且,條例還對大病醫保也有涉及,但廣州大病醫保保障計劃還需兩年左右的時間。自去年出臺重大疾病救助制度之后,大病醫保也是今后職工關心的一個問題。如何防范一人生大病全家致貧,仍是中國面臨的一大社會問題。長期依靠媒體呼吁或社會捐助終非常態性、制度性安排。
其次,條例規定賬戶余額可轉移可繼承。條例規定,個人賬戶僅供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使用,可用于支付個人負擔部分的醫療費用、預防接種、體檢費用、購藥費用等。醫保賬戶中的余額可轉移、可繼承但不能變現。這也算是人性化安排,使得醫保待遇的延續性有個明確說法。
另外,按規定,參保人不得同時參加本統籌地區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也不得同時參加本統籌地區和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醫療保險。因此,在廣州參加了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一旦離穗到其他統籌地區就業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內的余額轉移至就業所在地的社會醫療保險賬戶。不得提取個人賬戶的資金,不得用于支付超范圍發生的費用。這樣,既可防止交叉參保,也可防止因人口流動而導致醫保中斷,較為全面地保障了參保人的利益,也促使職工更加愿意參保。
針對參保人身亡后賬戶余額如何處理這一實際問題,條例還明確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其個人賬戶余額交付給其繼承人。這樣使醫保具有了一種“遺產”性質,是對相關權益的充分保護。
再次,條例規定了公咨委四種方式監督。條例明確在廣州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下設公咨委,由市財政保障其運作經費。公咨委通過四種方式對醫保基金進行監督:每年聽取經辦機構和征收機構關于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使用和管理等情況的報告;定期檢查基金的財務預決算、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情況進行年審和專項審計,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要求有關單位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有關事項作出說明。這樣,就形成了一種有利于取信于民的監督體系,確保醫保基金不至于被挪用或失控。
條例還對用人單位進行了約束,防止用人單位不繳納醫保費用。按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補繳,并將有關情況通知職工本人。此外,還有滯納金、罰款等保障措施。同時,職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及時補繳,或向社保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征收機構投訴。
條例針對用人單位欠繳費可能給職工帶來的危害,采取了最大限度保護職工的規定。用人單位欠繳費,參保人員可予追溯享受欠繳期間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欠繳期間參保人員發生的有關醫療費用由負有繳費義務的用人單位負擔。這就極大地體現了責任與權利相適應的醫保改革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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