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有何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中的“以上”“不滿”,比如:勞動合同期限1年的,試用期到底能不能約定2個月,還是非要勞動合同期限1年零1天,試用期才能約定2個月?
《民法通則》第155條規定:民法上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因此,勞動合同期限1年的,試用期可以約定為2個月,沒必要約定為1年零1天。
用人單位與員工口頭約定入職后試用期為1個月,但未簽定書面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此沒有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的,雙方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無效,視為雙方未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內是否需要繳納社會保險?
因為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有效期,應當被計算在勞動合同的履行期內,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必須繳納社會保險,因此,試用期必須繳納社會保險。
重新入職單位或換崗的員工,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此,重新入職單位或換崗的員工,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1年,約定了2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滿前,因員工試用不合格,公司經與員工協商一致,簽定了變更協議,將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為3年,試用期限變更為6個月。如此做法是否合法?(也就是試用期能否合法延長)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此,即使雙方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期限和試用期限)并簽定書面的變更協議,也屬于再次約定了試用期,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能否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能否書面約定限制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辭職權利?)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因此,這樣的書面約定是無效的。)
沒有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能否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沒有約定試用期的,視為用人單位放棄了試用的權利,而錄用條件是要和試用期配合使用的,沒有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滿,用人單位不辦理轉正手續怎么辦?
試用期內,如果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在試用期內作出辭退的決定并予以通知。超過試用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予以辭退。因此,試用期滿的,即使用人單位不辦理轉正手續,也將視為員工在正式合同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