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宣布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最引人注意的是,將春節放假從原先的除夕、初一、初二調整為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對此,很多職場人大呼除夕不放假實在“傷不起”,對于一些打算回老家過年的職場人來說,只能被迫休年假。那么,對于員工來說,帶薪年假到底該如何使用?員工有哪些權利呢?據此,我們采訪了上海藍白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陸胤律師。
帶薪年假的使用單位占據主動權
法定節假日是指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每年共有11天。分別為新年(1月1日),春節(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節(農歷清明當日);勞動節(5月1日),端午節(農歷端午當日),中秋節(農歷中秋當日),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陸胤律師表示,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需要支付勞動者300%的加班工資,且不能以安排調休形式不發加班工資。
年底將至,帶薪年休假的使用也是勞動者關心的問題。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職工可以得到的休息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陸胤律師表示,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所以不難看出,單位在員工的年休假安排上占據主動權。
并非所有員工都可享受年休假
陸胤表示,同時,需要說明的是,并非所有員工都有享受年休假的權利,以下的情形中,員工就不再享有帶薪年休假。例如員工已經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法定年休假天數;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都將不再享受年休假。
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可獲補償
此外,陸胤提醒廣大勞動者,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如果帶薪年休假沒休成,員工也可得到補償。“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這300%的年休假工資又該如何計算呢?根據相關規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月工資不包含加班工資。
如果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但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而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Q&A]
問:如果單位規定年休假必須到12月月底使用,是否可以?
陸胤: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問:除夕當天,單位是否應該上半天,放半天?
陸胤:2014年的除夕為周四,工作日。如果單位愿意,可以給員工福利,上半天班。但這并不是法定義務。
除夕當晚24時之前如果不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應算作正常上班,單位支付正常工資。但如果過了零點,到了年初一,單位除支付正常工資外,還要另付300%的加班工資。
問:我單位規定每年有20天的帶薪假期,但是我申請在除夕那天使用被拒絕了,是否有道理?
陸胤:首先貴單位福利較好,所以會有較長的假期。和帶薪年休假一樣,福利假的安排也是需要服從單位需求。用人單位在員工的假期安排上占主導地位。所以單位可以拒絕你在除夕當天使用福利假。
另外,也要提醒讀者朋友,在了解國家相關假期政策的同時,也要了解單位內部的規定,以免錯失福利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