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梅今年才畢業,初出校門的她,很快就成了浩浩蕩蕩的求職大軍中的一員。在校專業課成績不錯,擔任學校社團干部,業余獎項頗豐的她,被不少單位相中,但她抱定決心,就想去當地的一家知名廣告傳媒公司做策劃員。以筆試第一名的成績進入面試,小梅信心滿滿。在面試環節,小梅機智敏捷,對答如流,獲得主面試官的點頭稱許,臨近結束時,貿然被詢問是什么星座,小梅莫名其妙地回答“射手座”,就這樣結束了面試。
后來,通知錄用的時間到了,小梅沒接到音訊,不甘心的小梅打電話過去咨詢,卻被告知“雖然你筆試和面試成績相當不錯,綜合能力很強,但我們這次只招收雙子座的,所以抱歉”,一串“嘟嘟”聲掛了電話,留下小梅呆愣愣地立在那里,難道用人單位招人還看星座那玩意兒嗎?在小梅看來,星座不過是八卦娛樂,根本不足掛齒,可自己竟然就栽在這兒,實在百思不得其解。
其實,類似于限定星座的招聘條件,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就業歧視。相對于赤裸裸的就業歧視而言,現今的就業歧視越來越呈現出隱秘性的特點,勞動者必須學會識別就業歧視,才能依法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借助火眼金睛 識破就業歧視
常見就業歧視形式包括:性別歧視,年齡歧視,學歷歧視,戶籍歧視,相貌歧視,身高歧視,殘疾人歧視,工作經歷歧視,社會背景歧視,甚至星座歧視,血型歧視等等諸如此類,不勝枚舉。
當然了,如果是法律對特定崗位有法定的限制性條款,則不屬于就業歧視。比如,法律出于對女性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設定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在此限度內,用人單位只招聘男性勞動者,就不存在涉嫌性別歧視問題。
識別用人單位是否涉嫌就業歧視,需要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包括工作崗位與求職者個人綜合能力相符合程度,比如有些崗位要求勞動者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資格才能應聘;是否屬于特定崗位的特殊要求,比如法律規定有些崗位需要求職者具備專業資格證書且要有幾年的實際工作經驗;或者是否特殊時期采取的特殊保護,比如女職工在“三期”不宜從事的工作等。
在現實招聘中限制性條款五花八門,除了個人綜合能力的考量之外,還必須符合指定星座的條件令人大跌眼鏡。星座原本是與個人能力完全無關的因素,特意指定星座,實際上是對求職者的就業歧視。
招聘限定星座于法無依 求職者可依法維權
在現實招聘中限制性條款五花八門,除了個人綜合能力的考量之外,還必須符合指定星座的條件令人大跌眼鏡。從“自我歸因”和“巴納姆效應”來說,星座如同八卦,星座原本是與個人能力完全無關的因素,特意指定星座,實際上是對求職者的就業歧視。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招聘中不得歧視勞動者,應當為求職者提供公平合理的就業機會,勞動者依法享有自由擇業權。利用星座對求職者實行不合理的區別對待,剝奪了公民依法享有的公平就業機會。招聘單位以星座作為拒錄求職者的理由,不僅牽強,更無法律依據,求職者可依法維權。
雖然求職者與招聘單位尚未構成勞動關系,針對就業歧視,勞動者必須掌握相應的維權渠道:求職者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招聘單位的就業歧視行為,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就招聘單位的就業歧視提起訴訟,或者向媒體求職,借助輿論監督力量,限制招聘單位的就業歧視行為。
求職者若被“星座”所坑后,一定要樹立強烈的證據意識,保存用人單位把星座作為錄用的限制性條件的招聘公告,以及招聘單位對個人綜合能力考評資料,防止理虧詞窮的不利地位,降低維權時證據不足的法律風險,在訴訟維權中才有更大的勝算把握。
濮陽人才網王偉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