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又是一年畢業季,根據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高校畢業生人數首次突破700萬大關,再創歷史新高,就業壓力進一步加大。
5月13日,巴南區檢察院的檢察官走進重慶理工大學,發放300多份問卷調查,了解到84%的學生不知道《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的長短,54%的學生在兼職或用工時沒有意識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14日,檢察官們公布部分案例,并總結大學生就業中常見的法律問題和就業陷阱,為廣大應屆畢業生找工作保駕護航。學生和家長們可添加微信號bananjianchayuan或者添加“巴檢陽光檢務”為微信好友,向檢察官咨詢法律問題。
這些知識簽合同時可用上
巴南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勾相華稱,三方協議是由學校作為見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意向性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替代勞動合同。應屆生要注意:不得持有多份三方協議,如果簽了多份,以第一份協議為準。另外,畢業生盡量將單位的承諾如休假、住房補貼、解決戶口、保險等寫入備注欄。
檢察官還稱,畢業生報到后,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限、服務期限、工資待遇及福利等等,合同簽訂之后,雙方即正式確定勞動關系。檢察官特別提醒畢業生注意以下幾點:
試用期時限———
國家機關、高校、醫藥研究所、醫療行政部門采用見習期,時間為一年;試用期采用于企業、公司(包括外企、合資、私企)、醫院,為15日-6個月。見習期可以延長,試用期不行。見習期具有一定強制力,試用期是雙方約定。
試用期辭職———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
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試用期辭退———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畢業生應當清楚,此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而自己無需提供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兩個試用期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單位會在第一個試用期過后,與畢業生約定第二個試用期,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如果兩個試用期都是經過雙方協商之后在合同中確定下來,那么,兩個試用期相加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的,則不合法;不超過,則兩個試用期皆為合法。
(濮陽人才網王偉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