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是一家公司的員工,在經過試用期以后就與公司簽訂了2年的合同。因為一次家里有事情就請假回家處理事情。但是因為總總原因,在請假5天內沒有把事情辦完,而因為事情比較多,沒有及時和公司續假等等手續,而在12天后再次回到公司上班以后,公司已經把小張因為曠工7天而開除了。當然對于公司來說,他們做這個決定也是因為在公司的規章制度里有規定,只要無故曠工7天以上都是以開除處理。
但是對于小張來說,他并不認可,因為他是在請假回家辦事情,而之后沒有及時回來上班也是因為事情沒處理完,所以才沒有及時回來上班,也算是情有可原,所以不應當與這么重的處罰,在與公司協商無果之后,小張到當地的勞動部門請求幫助,希望公司可以收回處罰。而當地的勞動部門在了解了所有的情況之后,就決定讓公司收回開除的處罰,而換做是扣除因為曠工造成損失的工資作為處罰。 當然對于勞動相關部門來說,做出這樣的決定也是出于自己的考慮。首先對于小張這種的行為肯定是不正確的,因為他在因為要處理事情但是沒有及時和公司講清楚從而補假當然會給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而對這方面的損失,小張是有責任去承擔,所以應該要扣除相應的工資給予公司必要的補償。 但是對于公司來說,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規定曠工7天要開除,才這么執行的。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勞動者的規章制度,只有在不違背勞動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才算是有效的,而這個規定違背了勞動法,所以是無效的,因此小張不應該被開除。 說對于勞動者來說,一切的權利和義務都是以勞動相關法律法規為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因為在日常工作和請假等等的問題上有任何的不合理的狀況的話,那么不妨請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幫忙,相信會給予勞動者和公司一個最公正、完美的答案。外的體現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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