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應當包括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五項必備條款,但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勞動合同中,當事人未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提前通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雙方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檔案可由本人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代管。
小時工工資也有最低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可以按小時、日、周或月為單位結算。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于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前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非全日制工作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工傷能得到什么待遇)
2004年12月,勞動保障部對《工傷保險條例》的8處規定作出補充說明。職工在兩個及兩 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時,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在哪個單位出了工傷,就由哪個單位依法承擔責任。勞動保障部對其作出的補充說明主要還包括以下方面:除正常上下班途中以外,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出車禍也應認定為工傷;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突發各類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其中“48小時”以醫院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起算時間。《工傷保險條例》是從2004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