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2月1日小張與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被派遣到家具公司工作。小張進入家具公司后非常努力,但月底發工資時僅發了900元,試用期結束后工資只有1500元,而該公司的小李與自己的崗位相同,工作內容也相同,工資卻有3000元。公司每逢節日發放福利時,小李有而自己沒有。小張很郁悶,找公司領導詢問,領導告訴他,因為小張不是本公司的員工,不能按照本公司員工的標準發放工資、福利。
以案說法:
勞務派遣將雇傭與用工分離,即雇人的并不用人,用人的并不雇人,是一種特殊的用工方式。鑒于其特殊性,法律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由于被派遣的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為了避免被派遣的勞動者受到歧視性的待遇,法律明確規定被派遣的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被派遣的勞動者的平等權利不僅體現在同工同酬方面,還體現在工資調整機制上。被派遣的勞動者為用工單位提供連續的勞動服務時,其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樣的工資調整的權利。工資調整的機制從發展的角度確保了長期工作的被派遣的勞動者在未來同樣能夠實現同工同酬。此外,法律規定用工單位應當依法向被派遣的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績效獎金以及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教您幾招:
一些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同時為了逃避《勞動合同法》關于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采用勞務派遣形式用工。諸如小張一樣的勞動者,被派遣到用工單位后,工資低于同崗位的人,社會保險也難以保障。至于福利待遇方面,用工單位更是隨心所欲,或者不發,或者發部分。給予“二等公民”待遇,怎么辦呢?
留意勞動合同的性質。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是與誰簽訂勞動合同。許多勞動者直到離職時才知道自身是勞務派遣工,無法向所工作的企業主張權利。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如果發現訂立的是勞務派遣形式的合同,對不符合勞務派遣的,可以要求直接與實際用工單位建立勞動合同,單位不肯簽訂的,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訴。
找準對象。勞動者主張同工同酬權利時或許會產生疑問,應該向用人單位主張還是向用工單位主張呢?按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的所有義務,勞動者應當向勞務派遣單位即用人單位主張,但是主張加班工資、績效獎金以及與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的,勞動者可以同時向用工單位主
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應聘者收取費用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押金、報名費、代收體檢費等),請應聘者提高警惕!查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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