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勞動新聞
很多公司為了防止降低工作效率或者擔心內部串通,都對公司內部員工談戀愛作了禁止性規定。事實上,此類條款的設定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利,違反了法律規定
案例
小雪2013年大學畢業后入職一家IT公司,崗位是策劃專員,負責公司宣傳網頁的設計,而陳梓豪是該公司的一名軟件開發程序員。梓豪對小雪一見鐘情,自小雪入職以來對她關愛有加,經過半年的時間,小雪和梓豪走到了一起。但公司的員工手冊明確規定,“公司禁止在職員工談戀愛,一經發現必須有一人離開公司”。兩人都知道有這樣的規定,所以一直不敢公開關系,在公司小心翼翼地談著“地下戀愛”。
終究是紙包不住火,2016年年初,兩人準備結婚的消息還是傳遍了公司上下。3月份的一天,公司人力資源主管將兩人叫到辦公室說,一個月之內兩人之中必須有一個離開公司,讓梓豪和小雪自己做決定誰去誰留。兩人對此十分生氣,不理解公司為什么要制定這樣的規定,都拒絕離職。一個月之后,小雪收到了公司下發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她在十天內交接完工作并辦理離職手續。
小雪平日待人友、工作積極,她被迫離職的消息引起了許多員工的不滿。大家紛紛同情小雪和梓豪的境遇,同時也疑問,員工手冊中禁止內部員工談戀愛的規定是否合法?
律師說法
婚戀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不容任何組織及個人侵犯。員工手冊、規章制度作為用人單位的內部管理文件,當然不能限制員工的婚戀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根據上面的法規可知,用人單位當然有權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通過合法的程序制定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但其中的內容不能違反國家強制性的法律規定。
再回到小雪和梓豪的案例上。用人單位員工手冊中“公司禁止在職員工談戀愛,一經發現必須有一人離開公司”的規定,限制了員工的婚戀自由,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不合法且無效的。
在此提醒用人單位,員工手冊、規章制度是企業文化與企業戰略的濃縮,同時也是員工的行為指南。但其中的內容不能侵犯員工的合法權利,更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線。對于勞動者來說,如果發現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存在明顯違法的規定,可以通過工會或者直接向用人單位反映并提出修改建議。 (馬晨)
|